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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除医疗纠纷中事故举证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3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在四川代表团日前召开的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小组会上,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刘进代表建议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即一旦医患纠纷上法庭,医方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医方无过错,否则就会输掉官司。四川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正荣代表提交的建议与刘进不谋而合,两位代表认为,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至少造成三个不良后果:
  一是推动医疗费用上涨。医疗机构为了保证足够证据,对前来就医的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增加了患者的诊断检查费用。
  二是阻碍医学发展。医疗行业有着特殊性,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十分复杂,对一些疾病的治疗需要冒一定风险,进行探索创新。举证倒置的规定,使医方不愿意也不敢开展治疗创新。
  三是不符合立法要求。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年4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为下位规定,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