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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发生医疗事故如何举证

添加时间:2020年4月29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发生医疗事故如何举证

 谢银忠律师,宁波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一、归责原则



民事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进行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的原则。过镀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的基本条件的认定准则。按此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在适用过错场合,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都归于受害人。在过错范畴中,还存在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过错推定原则。它是指行为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推定过错与一般过错不同,凡在适用推定过错的场合,行为人如果要不承担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无过错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的确认准则。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加重,故又称为严格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二、医疗事故举证问题



1.归责原则与举证



医疗事故归责原则。医疗事故民事适用过错原则,既只有医方有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冒风险,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采取上推外转的对策,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患者出现死亡,或给治疗上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采用过错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者的,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举证分配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由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由其证明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或其过失行为与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实时,由其承担败诉后果。



2.举证倒置的适用



举证倒置的适用范围。



①举证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对其的诊疗护理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该规定将举证倒置仅限于这一类诉讼,就意味着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均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②举证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存在的范围。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非所有的举证都倒置给了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该规定的分配,是负责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解决的问题是医患之间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这种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问题。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证内容。从医方来说,举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等。



3.举证的转移



专家说明制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患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法定鉴定,对此不应有争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责;。这就是;专家说明制度;。



正确认识;专家说明制度;。任务就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专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专家说明;,其本质应当属于一种专家的顾问意见。



三、医疗机构的应对问题



对待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倒置,医疗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适应新规则:



1.重视病案的书写与管理,把握好证据关。因为病历病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材料,也是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诉讼的重要的法定证据。



2.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进行手术、特殊诊治时必须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对于患者自以为是拒不执行医嘱的,应在充分解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留下书面证明。



3.恪守医疗规范、常规。医疗诊治必须按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对于急诊急救更要注重规范,并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4.注意引经据典,分析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若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具体的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况的医学文献可作为证据使用:



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医学教材,如果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的本科教材,也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错的证据使用。



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也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5.把握举证倒置的适用范围。举证倒置只适用于医疗行为侵权纠纷,不适用于违约纠纷和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



6.注意收集有关的物证。如用过的药品、注射液以及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及时封存并及时委托有关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检验鉴定,以免发生举证不能的情况。







一、归责原则 民事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进行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的原则。过镀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的





7.及时申请尸检。如患方不同意尸检,必须让患方留下书面证明。



8.重视协商解决方法。;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曲一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医疗单位应重视与患者进行协商以求和解。












发生医疗事故如何举证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过错的医务人员需承担赔偿,但受害人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确有过错,其索赔主张才能获得支持。


  这一条款,将最高法确立的医患纠纷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恢复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以想见,这一带有;颠覆;意味的改变,将会引起多么剧烈的舆论反弹新浪网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近90%的网友对这个改动持反对态度。


  众多网友、患者反对改变;医方举证;的规定,其理由与当初最高法出台此规定的理由是一样的,都是考虑到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在信息和技术上属于弱势一方,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举证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为公平起见,举证理当倒置到医务人员一方,后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将承担赔偿。


  ;医方举证;规定的出发点是合理的,但其实施6年多来,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医方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在面临医疗风险尤其是重大医疗风险时,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和目的,医方往往采用加大保险系数的手段来选择医学决策,如增加检查项目,增大用药剂量,由此直接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并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额外伤害;。《侵权法》之所以取消;医方举证;规定,给出的理由就是为了;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


  众多患者要求实行;医方举证;规定的理由是合理的、正当的,但;医方举证;规定导致了过度医疗和医药费用过高,也是客观事实。无论《侵权法》中的改动能否获得通过,我们都应当认真分析和考量;医方举证;规定已经造成的一些不良后果。


  从逻辑上讲,医方采取加大保险系数的手段来实施有利于自己举证的;过度自我保护;,主要是因为医方对患者缺乏信任,而医方之所以对患者缺乏信任,主要又是因为他们真实地感受到了来自患者的不信任。然而,患者为何又对医方缺乏信任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患者耳闻目睹了大量由于医方过错导致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使得他们难以建立起对医方的高度信任。


  于是,要不要继续施行;医方举证;规定的问题,就可以被;转换;成如何建立医患互信并改善医患关系的问题。按说,医务人员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普通患者首先应当充分相信科学、信任医方,但在现有国情条件下,鉴于医患双方在信息和技术上的不对等,医方应当比患者有更高的觉悟和境界,因此应当首先为建立医患互信做出更大的努力,为改善医患关系承担更多。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应当多体谅患者;病急投医;的心情和实际难处,要相信大多数患者都是通情达理的普通人,而不能先入为主认定患者是;刁民;、;医闹;,不必一面对患者就高度警惕,就条件反射地对自己进行过度保护。只有医方做出实际的努力,才能在当下医患互不信任的僵局中打开一个突破口。


  在不久的将来,如果医患之间建立起了互信,医患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患者对医疗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也具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我们就可以像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那样,在医患纠纷中也适用普通民事纠纷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