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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举证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9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的父母子女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方面。 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法医鉴定、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住宿发票等等。
   2、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