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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误诊的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3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某日晚,刘某某及其女儿张某某一同被人打伤,刘某某鼻骨骨折,张某某头痛、头晕不能独立行走。110警车将二人送往某乡镇医院治疗,在同一间病房里住院观察近一周。当日医院为张某某做颅脑CT检查,CT室大夫蔡某为张某某出具了“颅脑CT未见异常”的报告,但CT片子没有交给患者。此后,张某某因头痛多次到该医院复诊,均被诊断位外伤性头痛而给予口服药治疗。

一年后,张某某被某省级医院诊断为脑胶质瘤,且被告知发现太晚,治疗难度加大。回当地后虽经两次开颅手术,张某某倍受疾病的痛苦折磨,最终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到乡镇医院拿出了其当年的脑CT片,经咨询得知片子上的脑瘤非常明显。遂到该乡镇医院要求看片子,大夫为其出具了“左颞叶占位”的报告。同样一张CT片同一家医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诊断,考虑到患者就诊的原因是被人打伤,打人者又自称与医院的CT大夫是同学,家属认为该医院的行为不符合常情,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明显漏诊误诊。因经济原因家属没有要求到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开庭时,根据《证据规则》原告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未到庭。在鉴定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一审却采信了该有争议的鉴定报告。根据该鉴定报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鉴定费共八千余元由原告承担。

家属不服提出上诉,笔者代理了该案件的二审。庭审时我提出了如下意见:1、医院与张某某的医疗关系客观存在。2、医院未尽到专业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明显的漏诊误诊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使患者病情迅速恶化并导致死亡。3、根据一般癌症早发现、早确诊、早治疗的治疗原则及一般的医疗常识,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做CT检查的蔡某是医院招聘的临时工,没有执业资格。5、在鉴定人没有出庭、医院未向法庭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的情况下,不应采信医疗事故鉴定报告。6、医院的误诊漏诊行为及其后处理问题的态度对死者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7、鉴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申请鉴定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医院承担鉴定费。

庭审结束后,医院主动要求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医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在此,笔者提醒患者,出现类似纠纷,对是否起诉、如何诉的问题不要盲目做出决定,要找具有医学知识的律师进行咨询,做好充分准备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病人时,如遇有致害人的情况,如打架、交通事故等,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检查治疗病人,特别注意做好详细记录并保存好相关病历资料,以免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