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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最大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开庭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新华网南宁4月19日电(记者胡江 、覃广华)广西最大的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今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进行二审。此案因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不作为,导致原告新生儿卢某脑瘫,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18万元人民币而轰动一时。
    2001年12月19日,广西宜州产妇韦某在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自然分娩出儿子卢某。12月21日,新生儿开始出现面部孔膜黄染、轻微嗜睡、吸吮力差、发烧等症状,妇保院给予卢某静脉输液、口服鲁米那片处理后,体温降至37.4℃。23日,卢某家属将其转入原河池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02年6月,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卢某为脑性瘫痪。
    2003年3月18日,新生儿卢某的父亲卢汉乐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不作为,导致卢某脑瘫,要求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赔偿514万多元。
    2003年9月21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病残程度作出鉴定:脑性瘫痪,残疾程度为一级。同年10月28日,广西医学会受法院委托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的违规事实与病婴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04年12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对卢某的损害承担完全责任,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人民币2180586.84元。
    一审判决在广西尤其是各级医疗部门引起极大震动。因此19日来旁听二审庭审的,绝大多数是广西各级医疗机构的人员,不到50个座位的法庭,至少挤进了150人旁听。
    宜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代理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导致患儿脑瘫的原因很多,不能认定就是妇保院的行为导致了患儿的脑瘫。代理人还提出,宜州市妇幼保健院是一个只有年收入100多万元的县级医院,法院认定责任比例还应该考虑到医院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水平,一审判决赔偿218万元显失公允。
    上诉人脑瘫儿卢某的法律代理人则称,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对卢某的脑瘫负全责。但是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远远比不上给患儿造成损害,不够今后的后续治疗费、陪护费等,因此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