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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服务设施、条件不完善造成损害赔偿纠纷

添加时间:2015年6月25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因医院服务设施、条件不完善造成损害赔偿纠纷
作为医疗机构,主要是医院,除应该具备适量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外,还应该具备适宜于患者进行治疗和在医院住院期间正常就医及待医的条件。这里引用了一个“待医”的词,就是指患者在医院除了就诊以外,还由于其自身条件(如伤重、病重、家远不能往返于家和医院之间),需要在医院吃住。这样,医院除了给予符合医疗的治疗条件外,还应该具备患者如同在家一样的正常生活的条件,包括吃、住、行、如厕等。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善,存在瑕疵,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患者刘某于2000年6月19日在医院施行“全子宫切除术”,6月21日晚11时在丈夫张某陪同下去厕所,到厕所后张在外等候。当时厕所内灯已坏,无电灯照明。结果,因厕所内无光亮,致刘摔倒。经检查,刘颅骨骨折、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之亲属起诉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刘与医院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住院部厕所是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服务所必须的附属设施。女厕所内晚上无电灯照明,充分显示其应提供的医疗设施存在缺陷,以医院侵权为由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46660.50元。医院不服,以刘某之夫陪护不当有过错,以及二甲医院没有明确规范为由上诉,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医患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不仅应该提供治疗服务,而且还要提供完好的服务设施,但其厕所内无灯这一事实存在,使刘某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致死,医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刘某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案由不准确应予更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纵观本案,一、二审判决应当赔偿是正确的,但二法院将一审法院的侵权这诉变更为违约之诉正确地确定了案件的性质。医院是否违约,医院认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正确的。不要说做为医院,如而者不少是病者、伤者,有的还是残者,他们在晚上上厕所,别说没有灯照明,就是灯光昏暗都可能造成其摔伤。因此,医院的过错应该是明显的。而这种过错,不是直接的医院本身所致,而是在履行医疗合同时的违约行为,因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刘某的丈夫还要承担一定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而且是次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