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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流程 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5月3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谢银忠律师,宁波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纠纷调解流程

  在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是非常普遍,而现如今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医患之间的关系产生原因很多种,可能因为沟通不及时,或是患者不理解,此时需要一种解决的方法,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医疗纠纷调解流程接下来由为您详细介绍!




  一、医疗纠纷调解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纠纷如何举证


  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举证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的内容,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想要知道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的有关知识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如何说的。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取得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五、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以上就是对于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