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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术有哪些权限?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20年4月29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做手术有哪些权限,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谢银忠律师,宁波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做手术有哪些权限?

  核心内容:如果各地无论医院大小也无论是什么资质的医生,都能做一些高难手术项目,会导致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由此,促发了分级手术管理制度的出现。下面由为您介绍手术权限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8、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核心内容:手术同意书被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不负,因此签字前顾虑重重。一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下面由为您介绍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方告知患者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患者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述。


  其一,手术同意书不仅有患者的同意,还包含着医师的告知,是双方法律行为。


  其二,是否手术取决于患者的自愿,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三,在医患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


  二、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加重患者、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