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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医院主要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7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医院主要责任
史师傅是个建筑工人。在一次施工过程中,房屋横梁倒塌,史师傅躲避不及,右大腿及膝部不幸被压伤,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经x线摄片提示:右股骨骨折。伤情比较严重,接诊医师建议史师傅前往大医院骨科进行手术治疗。史师傅的家人把史师傅送入以骨科闻名的某医院。某医院立即安排史师傅住院。入院时检查,患者右下肢肿胀,畸形,扣压痛(+),未见明显瘀斑,右膝部皮肤擦伤破损,局部渗血。入院诊断:右股骨干中段骨折。入院后次日某医院医师在腰麻下为患者进行右股骨闭合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第五天拍右股骨x线正侧位片,检查报告显示:右侧股骨中下段骨折后,内固定中,断端对位线可。半个月后医师检查患者伤口无炎性改变,拆线后患者出院。
    出院后,史师傅原本以为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后就能活动自如了。但事与愿违,出院后史师傅一直右膝部疼痛,膝关节活动弯曲差。史师傅回到为其手术的某医院门诊随访,医师安慰说锻炼后会逐渐恢复的。半年过去了,一年过去了,史师傅右膝关节反而越来越僵硬。更严重的是史师傅的右大腿明显比左大腿细,走起路来也一拐一拐了。史师傅是家里的顶梁柱,慕名到某医院求治就是想让受伤的大腿恢复原状,从而能重返工作岗位以养家糊口。希望落空,史师傅把一腔的怨气一股脑儿撒到为他做手术的某医院。但医方认为患者目前的伤残并非是医疗行为而是骨折本身所造成的,而膝关节功能障碍由股中间肌等粘连及本身损伤与瘢痕化所引起,是常见的并发症,医院对患者的残疾是没有责任的。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否定了医院方面的说法。
    首次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患者股骨闭合骨折,有手术指征,医方按常规操作,经鉴定会现场医学检查,患者目前右下肢短缩畸形相差2.5公分,右大腿肌肉萎缩,右股四头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