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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限及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一般为医疗机构或职业医师)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时,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安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公众生活环境的改变,各种新型、疑难疾病层出不穷,医疗风险与日俱增,医患矛盾层出不穷。为了更好保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保障医疗机构稳定经营,大范围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早在1999年,我国就在云南全省由政府法令实行医疗责任保险。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此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到2009年,该项保险推出市场近十年,我国医疗机构及医务从业人员投保上升并不明显,甚至有许多保险公司退出了这一领域的保险市场,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发展遭遇困境。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困难?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方面:第一,医疗机构投保意愿低。在我国,公众对于保险的认识普遍偏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自身承担赔偿金的给付,而缺乏通过保险来转移职业责任风险的意识。许多中小规模的医院,技术设备较差,医疗赔付发生概率大,保险公司对其承保时收取的保费水平较高,而其自身盈利能力弱,根本无力承担医疗责任险保费,因此投保意愿极低。第二,保险公司经营热情不高。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制定保险费率,在大范围承保的情况下所保风险才能得以分散,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投保率低,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增加。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涉及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往往非常复杂,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增加了保险理赔的难度,公司经营成本上升。
  基于医疗责任保险风险大利润低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往往经营热情不高。
  尽管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表现不佳,但从长远看,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大势所趋,如何开拓、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值得深入思考。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依靠政府力量,通过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其发展。
  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优势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强制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迅速扩大参保机构总量,保证承保风险大量且分散,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第二,政府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过程中可以组织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使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强,相应降低保费水平,减轻医疗机构的投保负担。第三,政府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性质(是否以赢利为目的)、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等)区别规定最低投保金额,保证医疗机构保险充足。第四,基于医疗责任保险经营利润低的特点,政府可以提供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第五,对于经常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会收取更高的保费,强制保险能够使医疗技术差经营能力弱的医疗机构逐步退出市场,从而提高我国整体医疗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