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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后突患丙肝医院血站成被告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输血后突患丙肝
医院血站成被告
昨日重审 “患者是否有吸毒史”成焦点
一曲靖男子住院接受输血医治后,被确诊感染了丙肝。究竟是怎么被感染的?此人将矛头指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和曲靖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昨日,这场已经纠缠5年的医疗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实习生 杨燕明

美编 恼虫 绘
一审:医院血站担责
2005年5月10日晚,蒋某被人砍伤,被送进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需输血救治,经化验,蒋某的抗hcv(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呈阴性反应,医院为他输入由血站提供的血液悬浮红细胞1个单位、血浆400ml。27日,蒋某病情好转,离开医院。同年7月4日,他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12日被确诊患丙型肝炎。蒋某认为,他是在接受输血的过程中感染了丙肝。为讨说法,便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和曲靖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和血站连带赔偿蒋云松经济损失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二审:举证血源清白
因为“蒋某的哥哥在一审法院工作”,医院和血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医院认为,丙肝有窗口期,蒋某住院检验时抗hcv呈阴性反应,并不等于他在入院之前未感染病毒性肝炎。血站则提供了云南鼎峰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书》,证明3名献血者的血液未携带任何病毒,不该由血站承担责任。
2007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曲靖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医院对蒋某进行急救服务过程中,操作规范,未发现任何污染迹象,医院的诊疗服务与其感染病毒性肝炎无因果关系。2008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蒋某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医院补偿蒋某3万元医疗费。
再审:患者有吸毒史?
然而,蒋某的母亲沈女士却认为,在一审诉讼中,医院和血站都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血站却提出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是在二审67天后才取得,已经超出举证期限3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此举证行为是鉴定启动违法。而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是基于此违法举证的证据,所以她不服。
昨日上午,省高院再审此案。庭审中,医院和血站认为,蒋某曾经吸毒,会传染丙型肝炎病毒,要求法院向曲靖市公安局调取蒋某强制戒毒的档案。而沈女士则说,蒋某病未吸过毒,要调取证据随时都行,但是不能诬陷蒋某。
法院对沈女士的“鉴定启动违法”一说并未给出明确说法。因前两次调解都以失败告终,沈女士坚决不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