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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影响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影响
    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七种典型侵权责任之一,在该法的第七章用11条(是典型侵权种类中条款最多的)的篇幅崭新登场,较之于过去的规定(注:系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很多变化,到底对于医疗纠纷发生或者处理有什么帮助或者说有什么影响呢?
    一是提高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的位阶。过去对于医疗纠纷,适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用法规和司法解释代替法律总让人觉得差强人意,而且就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适用不同的规定更是让国人诟病,以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边缘化越来越严重,患者、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法院等诉讼参与者往往处于尴尬境地。一言以蔽之:都是xx惹得祸。
    二是医疗机构(含医务人员)的责任较之前要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患者的配合义务、医疗水平一致义务、规范诊疗义务、患者隐私保密义务、病历真实义务、产品责任的垫付义务、过度检查禁止、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权等,从语义上看好懂,操作则另当别论。
    三是举证责任有变化。过去对于医疗纠纷,关于过错适用的是推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却不再使用全部推定,而是采取部分情况下的推定。对于患者的举证责任要求有提高,这直接产生的后果是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门槛提高,不再是任何律师都可以进入的领地,可以判断的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成本会越来越高,患者维权的负担越来越重,胜诉的概率会越来越低。这样的结果可能有违立法的初衷,所以,需要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澄清和明确。
    四是“侵权事实”认定体系发生变化。今后,可能不会再对医疗纠纷分普通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了,过错的认定体系的变化会让医疗的专家判案向法官判断过度。是否一定要经过医学会的鉴定可能渐次减少。病历的证据作用将得到进一步确认,更会在规范化和体系化的道路中有序前进。
    五是医务人员不再是医疗矛盾的直接对象。法律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务人员不再是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