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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20年5月5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谢银忠律师,宁波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有多少级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出现遇到医疗事故的情况,当我们遇到医疗事故的时候,想要进行索赔就必须鉴定出医疗事故的等级,那么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有多少级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有多少级

  简单来说,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分级有哪些作用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患者死亡;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划分医疗事故等级,也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如完全、主要、同等和次要。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


  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如完全、主要、同等和次要。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有多少级相关内容。医疗事故的分级国家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按照规定判断所属的等级。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医疗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核心内容:对于医疗事故侵权民事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医疗事故侵权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主体、医疗上的过失、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侵权民事的主体


  中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明确指出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那么应由谁承担医疗事故侵权民事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承担医疗事故侵权民事的主体应为医疗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这些规定都说明,作为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雇员而产生的民事也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便雇员所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是法人或雇主,而主体也是他们。因此医疗事故民事中,行为主体与主体是统一的,都是医疗机构。


  二、医疗上的过失


  在中,法官多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所以医疗上的过失,其实质就是医师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医师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一般的具体注意义务和特殊的具体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的,因其注意义务在内容上有其特殊性,从而在医疗行为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直至最终被单独认定,从而形成独立的医生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处于同一位阶之上。一般注意义务是指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检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特殊注意义务是指问诊义务、说明义务等。


  三、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认为,就医疗事故民事构成要件而言,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要件加以探讨。这是因为尽管在医疗事故的场合,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人的过失紧密相联,但是如果不单独把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作为一个独立构成要件加以研究,就会造成医疗事故民事的不适当扩张,同时更无法解释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问题。


  既然承认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医疗事故民事的独立构成要件,就必须清楚违法性的内涵。所谓违法性,究其本质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遭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遭受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因破坏行政管理秩序而遭受行政法上的否定性评论,因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遭受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医疗事故民事中具备违法性的是医疗行为,这一医疗行为因不符合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不具备实现法律规定的医疗的积极效果的合目的性,从而被视为违法。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违反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四、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民事的构成要件之一。目前我国学者多采取的是利益说,即损害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依此种观点,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就是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的后果。倘若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医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也就无医疗事故的民事的产生了。所以,必须首先研究哪些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哪些是医疗事故的非损害后果。


  1、损害后果


  财产上的损害后果与非财产上的损害后果:在医疗事故中财产上的损害后果主要是指因医疗过失造成医疗事故而使患者医疗费用的增加或导致其他可以用金钱进行计算的损失。非财产上的损害后果,则通常不伴有财产上的确定损失,它既包括对他人身体健康所致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使他人致残,也包括侵犯他人权利而造成他人精神上的痛苦。


  积极损害后果与消极损害后果:积极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上的减少,在医疗事故中通常会有治疗费、丧葬费等;消极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到,即受害人所丧失的应得利益。


  2、非损害后果


  医疗行为由于本身具有一定的侵袭性以及疾患可以自然转归,所以在某些情形下,一些后果不应作为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非损害后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治疗措施、疾病的自然发展。


  五、因果关系


  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用;二分法;。在医疗事故中探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亦应按照二分法的一般原则,在步骤上分二步走。


  首先,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即考察损害后果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并且在实际中要充分运用医学科学知识和逻辑知识,准确加以认定。例如: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受到损害但不能明确认定出是谁的过错时,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即首先是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


  其次考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考察在所有的事实原因中,是否有与医务人员有法律联系的事实,医务人员的过失必须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定为医疗事故。对于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的患者,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然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法典和判例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适用预见力说,即医务人员是否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如果有该医务人员就应承担民事,特殊情况下运用相当因果关系及盖然性理论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