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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漏诊胎儿畸形是否承担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9月28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b超漏诊胎儿畸形是否承担责任
   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内容是产前b超检查必须检出六种严重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的软骨发育不全。对于这六种严重畸形,如果检查出现漏诊,导致畸形婴儿出生,则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
    对于其它类型的胎儿畸形,产前b超检查漏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腭裂,如果报告单明示胎儿的面部,腭部无畸形,而实际产出了畸形的孩子,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告知产妇不可能将所有畸形排除的情况下,b超等辅助检查允许有漏诊。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