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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里发现血管钳 医疗事故纠纷案在蚌埠开庭审理

添加时间:2017年5月31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一起病人在手术中死亡,火化后在骨灰中发现一把医用血管钳的医疗纠纷案件1月13日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新华网“焦点网谈”在2002年4月24日曾经以《谁之过?骨灰里惊现血管钳》为题报道了这起医疗纠纷案件。 2001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安徽省固镇县病人张玉兰到县中医院看病,经医院检查后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需要立即手术。经病人家属签字同意后,医院在当天14时35分对病人实施手术。15时35分手术即将结束时,病人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6时死亡。死者于2001年11月1日在固镇县殡仪馆火化,活化工人在死者的骨灰中发现了一把医用血管钳。死者家属获悉后,认为血管钳是医院在手术中遗留在死者腹腔内的,病人死亡是医疗事故造成的。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固镇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固镇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3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病人死亡原因系胃穿孔、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导致循环衰竭。县中医院在病人的诊治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符合手术操作规程。在手术过程中,县中医院手术前及关腹前均清点纱布器械无误,并有原始记录。在骨灰中发现的血管钳,无法确定存在于死者的腹腔内。鉴定结论,病人死亡不是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不服固镇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随向蚌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2 年8月30日,蚌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鉴定,维持了固镇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死者家属认为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真实,随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就医院医疗措施是否得当、血管钳的问题展开辩论。原告认为,病人的死亡与固镇县中医院治疗、抢救措施不当,并将血管钳遗留在患者腹腔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对病人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以及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和诉讼费用。被告固镇县中医院依据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病人在门诊和住院手术时的诊治记录,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的诉讼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