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诉讼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面对医疗事故诉讼患者应该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7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返回:上级栏目
  经过多年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我国的医疗技术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服务市场化,有些地方政府投入的不足,医疗费用的高涨,红包、回扣等丑恶现象屡紧不止,更有部分医务人员甚至医德败坏,导致一些地方的医患关系严重对立。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的进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医疗事故的纠纷逐渐成社会热点,更有不断增加的趋势。那么作为处在弱势地位的患者,我们应该如何在下相关医疗事故诉讼中更好维护自身的权利呢?
  在中国逐渐走向法治的今天,诉讼讲求的是相关的证据,而在医疗事故相关诉讼中,由于患者和医疗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医疗方在掌握证据方面存有很大的优势,于是法律就规定对于医疗相关诉讼,患者只需要证明在医疗方处受到医疗服务和产生了损害的结果就可以了,至于医疗服务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倒置给医疗方来举证证明。也就是法律上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那么是不是患者就不可以自己准备相关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患者当然可以自行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这里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意思是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时,要由医疗方来承担不利的后果。换言之,患者自行收集的相关证据同样是具有证明效力的。
  患者在面对医疗诉讼时,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
  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
   了解更多相关的医疗事故信息,请点击:医疗事故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