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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0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陈述:我受伤造成右股骨中段骨折,到某医院治疗,医院施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手术后x片显示手术成功。术后30天的下午,我突然感到右大腿不适,发出声响,疼痛难忍,不能走动。到医院检查,证明是钢板断裂。后来我得知是医院购买的钢板无相关产品证书。我是否能要求医院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了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追偿。” 姬智说,所谓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陈先生可以选择直接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由钢板供应商、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