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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监护不力致胎儿死亡

添加时间:2016年3月23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被判承担五成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晨报讯 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马鞍山市某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及精神抚慰金合计27978元。

    2004年9月7日,原告入住马鞍山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9月15日行剖宫产术,新生儿出生后无呼吸、心跳。同日,该市医学会委托皖南医学院对胎儿死因进行鉴定。事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结论为:妊高征患者合并胆汁酸增高,胎儿窘迫率升高,医院对胎儿监护不力,未能及时行剖宫产,其自身因素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导致胎儿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医院待产,被告应按诊疗护理规范为原告进行医疗和护理。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系妊高征患者,然而,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对胎儿监护不力,当原告出现胸闷,有手术指征时,被告未能及时行剖宫产,延误了诊疗时机。被告应对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及鉴定结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风 心田 赵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