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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添加时间:2016年2月6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患者遭受损害,为弥补其本人或其家属的精神创伤而以金钱方式给予的慰抚性赔偿。其确定应注意:
1?其前提是医疗事故致患者或其亲属的精神损害,需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的程度可据案件事实确定,但通常认为,患者死亡给其配偶、父母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造成患者残疾的,可据残疾等级、残疾对患者及其家庭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确定其程度。一般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后果,应据患者的个别特殊性、损害对其生产、生活及学习的影响确定。
2?赔偿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3?赔偿期限。应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医方的责任程度、患方精神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等综合考虑,但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最长不超过3年。应注意的是,患方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医疗事故赔偿(侵权)诉讼中,一并主张。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由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