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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9月3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嘉兴医疗事故律师分析后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赔偿法律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人身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是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行使赔偿请求权。造成生命权损害的受害人,是患者及家属,由于患者已经死亡,只能由死者的家属行使赔偿请求权。
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有所不同。因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个体诊所的致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在替代责任的情况下,医疗单位赔偿之后,对有过错的医护人员,享有求偿权,可以向其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医护人员无过错,则应由医疗单位自行承担责任,不能向医护人员求偿。
(二)赔偿责任确定
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何使用法律,是一个很重要、很复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限额赔偿制,赔偿范围过窄,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行到全部赔偿。该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据此规定最高补偿限额,分别为7000元、5000元或3000元。法院在牌医疗事故赔偿时,就产生了究竞是依照该办法规定给予最高限额以下的赔偿,还是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处理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3月24日《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作出司法解释,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地方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这一司法解释为避免正面评价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适用效力,采取了比较隐晦的方法表述,较难理解。掌握其要领,关键在于以于三点:一是强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与民法通则的人身伤害赔偿 责任规定的基本精神是致的,这就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既然是一致的,当然都可以适用。二是适用的原则是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参照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前者为依照,后者为参照,适用效力并不相同,同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以民法通则作为“依照”之首,其含义是相当明确的。三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这就是要灵活掌握,如果按照一次性限额赔偿能够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如果采用这种办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办法赔偿。
在实务中,具体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实事求是地依法办案,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部有很多缺陷的行政法规,亟待进行修订。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一定要分清其缺陷,避免出现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