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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6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医疗纠纷后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院专门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科室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
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县局医政科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