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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乳房被诊断患癌遭切除再检查却“未见癌”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7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5年前,桂林市民吴女士被桂林市中医院诊断为右乳房患浸润性导管癌,做了切除手术后,她的右手丧失了部分功能。后来她到广州一家肿瘤医院作进一步检查,结果是“未见癌”。于是,她将桂林市中医院告到法院,但因司法鉴定、病理会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的“伪证”疑问,此案审理一波三折。
  8月24日上午,此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再审,桂林市中医院对吴女士是否存在“误诊误治”,成为双方的辩论焦点。  
  是否患癌:
  两家医院结论截然不同
  据吴女士介绍,1999年,她在一次严重的车祸中,右胸部和右乳上侧严重损伤,全身多处受伤,住院5个多月。2006年8月27日晚睡觉时,她突然发现右乳旧伤位置出现了一个小肿块,次日便到桂林市中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怀疑她患乳腺癌。
  “2006年9月1日,医生切除我右乳房肿块做活体病理检查后,得出了‘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伴坏死、钙化’的诊断结果。”吴女士回忆说,几天后,医院第二次手术为她做右乳腺癌根治和右腋窝淋巴清扫手术,但第二次手术的切缘组织标本送病理检查“未见癌”。尽管如此,在医生的建议和安排下,术后两个月内,她先后进行康复治疗和化疗,医药费花了近3万元。
  “手术的结果是,我右乳被切除五分之二,右腋窝被全部切除,神经系统、血管被切断,现在右手已丧失劳能力。”吴女士说,2006年10月27日,她向桂林市中医院外借了自己的病理资料,到广州一家肿瘤医院检查。肿瘤医院根据吴女士带去的病理资料分析,会诊意见为“(右乳腺)导管内癌”。此后,该肿瘤医院根据吴女士从桂林中医院借出的标本,会诊得出结论为“送检(右乳腺)切缘组织呈乳腺腺病改变,未见癌;送检淋巴结共七块,均未见转移癌。”
  吴女士再咨询广州这家肿瘤医院的专家教授,并查阅大量关于乳腺癌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后得知,其实她患的是处于病变早期的“乳腺导管内原位癌”,按照who(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划归为新的癌前病变,即属于上皮内瘤变,没有发生浸润且不发生转移,与处于病变中晚期的、高危的“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并不能相提并论。
  这让吴女士既震惊又气愤,她认为桂林市中医院在给她手术前错误诊断,导致错误扩大手术范围,错误进行化疗和放疗,给她造成了人身损害,要求医院给出一个合理说法并赔偿。讨说法未果,她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一审二审:
  均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记者了解到,2007年8月21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吴女士和桂林市中医院分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吴女士回忆说,当初,她在外借病理资料时,在桂林市中医院专门登记的本子上,标明06-982病理玻片两张和06-982病理组织蜡块两块。但是,象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桂林市中医院在举证时却声称,当初外借给吴女士的病理资料不全,实际上编号为06-982的玻片和蜡块各有三件。2007年5月及9月,该院先后拿没有外借给吴女士的玻片和蜡块,分别送桂林另外两家大医院进行病理会诊,结论均为“浸润性导管癌”。
  2008年5月,桂林市中级法院将编号为06-982的3个蜡块,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个体识别鉴定。该中心对送检物的鉴定结论为:三块编号06-982的病理蜡块组织是吴女士的组织。同月,桂林市中级法院将编号为06-982的3张玻片和3块蜡块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院进行病理检查。该院病理研究所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书》诊断的结论为“(右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
  2008年7月,桂林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中医院对吴女士实施的诊断和治疗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来,象山区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过,法院认为,吴女士作为患者向医院外借自己的病理片,这是患者的权利,医院既已同意外借,就应当将全部病理片资料交给吴女士。吴女士持不全的病理片到外地医院求诊,影响了外地专家的全面、准确诊断,造成她对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方式产生误解。因此,医院存在过错。
  2009年1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桂林市中医院向吴女士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法医物证鉴定费1.6万元。桂林市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5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鉴定过程:
  存“伪证”疑问
  记者获悉,桂林市中医院尽管不服,但还是在二审判决后不久,即将4万多元赔偿款通过法院执行赔付给了吴女士。吴女士认为,此案审理过程中的“伪证”疑问,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她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年8月24日上午,这起案件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4号法庭公开再审。桂林市中医院对吴女士是否存在误诊误治,成为此案双方辩论的焦点。吴女士没有请代理人和律师,原因是“没有钱”。吴女士拿出相关证据和一些关于乳腺癌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说,她并没有患上“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医院是误诊误治”。医院一方代理人坚持认为,该医院具有诊断乳腺癌的资质和技术设备,院方“并没有误诊误治”。
  吴女士还向法官提到了此案中的“伪证”疑问。据吴女士称,当初,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她并不认可桂林市中医院多增加的第三张没有文书证明的玻片和蜡块是自己的病理标本,她认为医院“动了手脚做伪证”,将他人有癌症记录的病理标本充当她的病理标本。
  吴女士患“浸润性导管癌”的玻片和蜡块是否是她本人的病理标本,正是这场官司的关键证据。可让吴女士失望的是,在经过她的多次申请和要求后,桂林市当地法院在委托有关医院、机构做病理会诊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并没有对编号为06-982的3张病理玻片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dna个体识别鉴定,因此“伪证”疑问依然没有解决。
  此次再审中,桂林市中医院的代理人向法官解释说,当初医院留存的吴女士的病理玻片和蜡块有很多张,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当时只向吴女士外借两张编号为06-982的病理玻片和蜡块,是因为“当时医患关系紧张”,医院为了保全证据应对可能引发的官司,所以留了一手,没有全部外借。
  庭审中,吴女士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对她的右手做伤残等级鉴定,并由桂林市中医院赔偿她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合计36多万元。法院方面没有当庭宣判,而是组成合议庭择日宣判。


  据悉,目前吴女士已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书面材料,申请对编号为06-982的3张病理玻片进行司法dna个体识别鉴定。此案最终会如何判决?将继续关注。 (南国今报 记者 余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