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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十年前输血感染丙肝 向省四院索赔12万

添加时间:2015年7月5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饱受丙肝折磨的石家庄市市民姚国珍认定是由于省四院的一次输血给她带来了终生的痛苦。她据此将省四院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人民币。12月10日上午,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平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姚国珍本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幸福的家庭,然而,在1992年4月27日,在省四院做了一次小手术后,她的生活全变了。出院一个月后,她身体开始出现不适,不久,被诊断为丙肝。10年来,她多方求医问药,然而,由于目前国内外尚无治疗丙肝的有效药,病情始终反复,给她和全家带来了极大的损害。由于肝病,她沉溺于自我封闭式的生活中,被人躲避和排斥,直到2000年,她从电视上报道的一案例中得知,丙肝主要是由输血感染的,从此,姚国珍开始查阅病例和大量材料,走访专家,为自己的病情讨说法。她提出,自己那次手术前并没有输血和使用血制品史,又没有肝炎病史,而且手术前医院对肝功能的检查还是正常的,但在出院后不久就查出了丙肝,姚国珍认定,感染丙肝与省四院输血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姚国珍的控诉,省四院一方虽表同情,但认为医院没有责任。代理人提出,姚国珍的手术是10年前的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在1993年,国家才有了强制规定检测血液丙肝,而1992年人们对此普遍不认识,在当时患者输血都是有风险的,在民法上属于“不可抗力”;至于当时的采供血资料,医院方称没有找到。

对此,姚国珍的代理律师反驳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姚国珍不是医疗人员,不可能了解丙肝的传播途径,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她知道起的那一天计算。他们还引用最高法院4月1日起有关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认为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清白。

经过双方一系列举证、辩论,最后,双方拒绝调解,法庭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记者了解到,此案曾几经周折。去年,法院驳回了姚国珍的起诉,理由是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应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当时并没有医疗鉴定。此后,姚国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侵权损害的,当事人要求医疗单位赔偿损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应立案审理,由此指令桥东法院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