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纠纷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四级医疗事故 次要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案例介绍:茅师傅不慎被玻璃划伤右手,赶紧到医院急诊。赶到某医院,接诊医师立即为茅师傅检查,发现其右手腕掌尺侧、食指和中指不规则伤口多处,以右手掌尺侧伤口最深,并伴有活动出血。见患者创口在出血,医师马上为患者进行清创手术。在清创过程中,医师嘱茅师傅活动腕关节、掌指关节、指间关节,见各活动的关节未见明显异常,于是缝合伤口,并给予破伤风预防针肌注。
    术后伤口愈合很好,但是伤处肿胀不消,而且右小指活动有些问题。二十天多天后茅师傅到某医院复诊,医师告诉他慢慢会恢复的。茅师傅不放心,当日就到另一家医院就诊。这家医院医师检查发现茅师傅右小指屈指肌力确实有些下降,建议加强锻炼及神经营养药物治疗后再说。二个月过去,药也吃了,也每天锻炼,但症状依旧,茅师傅再赴后一家医院就诊,医师建议右手摄片检查。茅师傅拿到片子结果,虽然片子报告只是说右小鱼际有可疑异物影,但他马上想到肯定当初就诊的医院清创时没有取尽异物。找到伤处肿胀和疼痛的原因,茅师傅立即住进后一家医院行“异物取出、粘连松解术”,术中从右侧小鱼际皮下取出1×3mm玻璃一块。手术中的另一项发现,让茅师傅对前一家医院更加不满,因为在这次手术中还并发现他右掌部小指屈指浅肌腱缺失。由于右掌部小指屈指浅肌腱缺失,茅师傅右手活动赶到有些不便。
    从后一家手术出院后,茅师傅便找前一家医院理论。茅师傅认为:医方未对他采取正确规范的诊断和治疗措施,未进行必要的x线拍片检查,清创治疗不规范,操作不正确,未探查伤口,致使玻璃异物残留,肌腱断裂。医方应当对他目前右手功能障碍承担全部责任。但医院方面却不以为然,茅师傅只得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解决问题。
    在鉴定会现场,鉴定专家检查了茅师傅的右手。检查见他右手外形正常,无红肿,大小鱼际无萎缩,右腕掌侧、小鱼际至小指掌侧有不规则疤痕,小指屈指浅肌肌力不足,小指屈指深肌有力,指间关节肌力稍差,握拳好。经鉴定专家讨论分析,得出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1、医方未完全按照手外科清创常规进行清创及检查,导致异物残留及屈小指浅肌断裂漏诊;2、目前患者功能影响较轻,而原发损伤因素是造成手功能影响的主要因素,医疗行为失当是次要因素。
    茅师傅认为自己右手存在功能障碍,首次鉴定事故等级偏低,而且认定医方只承担次要责任是偏袒医方,于是提出再次鉴定的请求。
   再次鉴定维持了首次鉴定的结论,但理由与首次鉴定稍有些不同。再次鉴定的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为患者进行清创术前未拍摄x光片和仔细检查伤口,未能及时作出正确诊断,导致玻璃异物残留。属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第12条情形——软组织内异物滞留。2、患者右小指屈肌腱断裂,为最初直接损伤所致。因屈指浅肌腱损伤对于小指的屈指活动无显著变化,屈指深肌腱可以代偿屈指浅肌腱大部分功能,在急诊清创条件下较难发现屈指浅肌腱损伤,故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3、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主要由创伤因素造成,医疗行为起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