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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问题病历将不利于医院诉讼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0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问题病历将不利于医院诉讼
  医疗诉讼中,如果存在问题的病历对鉴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将其作为对医院不利的因素予以考虑。昨天,海淀法院对外通报,该院推出对医疗诉讼中的病历审查措施,以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病历异议。
  据介绍,近年海淀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数量不断增加。在医疗案件的审理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病历中出现的各类错误提出异议,包括病历记录与实际医疗行为不符、病历内容相互矛盾、病历内容不全、诊断结果错误、涂改错误、实习医生等无资质人员直接写病历等问题。法院发现,虽然病历错误并不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必然影响,但由于病历是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的主要依据,如果患方对病历提出异议,鉴定机关须将案卷转回法院,由法院先解决异议问题,这就导致了本已较长的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异议,海淀法院民一庭建立了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前证据交换程序,并针对病历异议的审查和处理做出规范,只有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的异议可成立,反之则不能成立。对于异议有法律依据的,还要由患方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其异议不能被法院采信;对于虽然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病历,法官要将出现问题的病历以及具体的问题详细告知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如果存在问题的病历对鉴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将做出对医疗机构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