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法规效力的大小失去了判断力--医疗损害司法地位迷失现象
司法有其独立的判断力。这是国家、社会对司法的共同要求和期待。从司法是否失去其应有的判断力的角度衡量,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至少出现了地位迷失的以下五种现象:
5、对法律法规效力的大小失去了判断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自从2002年9月实施以来,受到了来自于医患双方的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是特别法,它对抗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它没有任何权限来制定涉及公民生命权利的基本赔偿范围和标准。以受害人属于患者(或称病人)为由,对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标准予以较少的保护,无异于把他们作为次等公民对待[15]。这不仅失去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性,而且失去了司法的判断力和独立性。
重庆沙坪坝法院在某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认定了医疗过错,甚至判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医院不用赔偿死亡赔偿金。法院以医疗损害为借口拒绝给予当地公民以部分生命赔偿权利的司法保护。
——摘自律师的论文《医疗损害司法地位的迷失与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