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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中麻醉意外致伤者猝死 武义一医院被判有责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0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手术时打麻药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然而不小心麻醉过了头同样能把人治死。近日,武义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员在救治过程中猝死的案件。该县第一人民医院由于在抢救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被农民郑某告上了法院。
  死亡的是原告郑某的妻子韩某。2007年8月22日,韩某乘坐武义一家工贸公司的轻型货车沿上松线行驶。在途经上松线16km+700m地段时,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突然从边上左转弯进公路,驾驶员蓝某为了避让不得不违章超越中心线,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等乘坐者受伤。事故发生后,几名伤者当即被送往武义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韩某为右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创伤性休克,院方研究决定于当晚施行右胫骨平台、跟骨复内固定术进行救治。在实施硬腰麻醉后,韩某忽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等情况,院方即组织人手予以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韩某于8月29号被宣告死亡。
  收到医院死亡通知书的时候,作为丈夫的郑某怎么也想不通,妻子不过是右腿骨折,需要做接骨手术,怎么打了个麻药人就没了呢?出事以后,交通肇事方和医院方面都不肯对自己妻子的死负责,万般无奈之下,郑某一纸诉状将驾驶员蓝某、其所属的公司、对面车辆驾驶员和骑车女子、中国人保财险武义支公司,以及武义第一人民医院一一告上法庭。
  经被告申请,武义法院委托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对韩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认定结论为:休克、麻醉诱发急性冠脉综合征猝死,或麻醉意外直接导致猝死。浙江省医学会也对此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经法庭审理查明,韩某的死亡是一果多因,被告武义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不当是韩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蓝某、廖某、徐某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韩某死亡的诱因,属于间接原因,作为与蓝某存在雇佣关系的工贸公司应对蓝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武义第一人民医院对原告合理损失中的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