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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医疗事故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5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