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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起诉地点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起诉地点
当患者及其家属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由于广大医师、护士并不了解《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面临不利的诉讼局面。本文将会比较详细的向大家介绍医疗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以更好的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一、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等医疗组织。他们往往都有“法人组织资格”,通俗讲,就是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组织,这样的组织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组织”。他们对外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该机构要进行诉讼、赔偿的,他们本身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就应当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家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具体讲,如果该医疗机构是在某某县内的,就到县法院起诉;如果该医疗机构在某市的,就到该市的法院诉讼;如果该市是设区的市的(比如:东城区、西城区、和平区等等),就到该区的法院进行诉讼。另外,我国的诉讼法的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医疗机构),不要认为患者及其家属在本地诉讼方便就到最近的法院立案诉讼。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医疗机构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纠正该违反行为!
另外:如果死者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在甲医院使用了乙药材公司提供的不合格的药品死亡的,打算将甲医院和乙药材公司都告上法庭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上述两家机构的任何一个管辖法院进行诉讼。两家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都可以受理你的案件。
说到这里了,我们也见到个别患者及其家属耍“小聪明”搞“双线作战”,两家法院都去立案诉讼,看哪一家的判决对患者有利就用哪一个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发现本案已经在其他法院立案的,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这样看来,“双线作战”即耽误了时间又浪费了诉讼费、法律上也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
在接待的咨询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患者及其家属在立案后,发现被告的医疗机构已经从甲区搬迁到乙区(行政区划),而乙区法院恰恰有自己认识的朋友。如果案件转移到乙法院审理,将大大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我国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于“公平”,患者及其家属在遭受身体伤害后,最希望得到法律正义的“公正”对待。既然纠纷当事人双方都选择以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游戏规则”。
如果医疗机构在上述中遇到了这样,“千方百计”调诉讼的情况。也应该积极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级别管辖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某县的法院、某区的法院就是基层人民法院,他们是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我国诉讼法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样的三类案件第一审法院才是中级人民法院。在我们接待的咨询问题中,很多患者及其家属总是担心,医疗机构与法院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不能够公正的审理案件;同时担心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不高,所以要求提高审级,直接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是不会被接受的,上级法院也不会越级受理下级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
 
三、医疗合同违约的管辖
在医疗诉讼实践中,常常看到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的。如果是这样立案,管辖法院是怎样确定的呢?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手术的实施地、错误使用药物地、错误实施治疗地等等)。
由于是关于合同违约的界定,我国的《诉讼法》和《合同法》,又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就是说,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医疗合同前是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上面列举的六个地点都是可以被约定为管辖法院地的。如果医患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就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立案诉讼的。也同样不得“违约”。
在这里顺便提醒广大的医师、护士,如果患者是做“医疗整形美容”的,对患者的鼻子约定垫多高;对患者的双眼皮约定“一个褶”而不是“两个褶”的“三眼皮”的,等等等等。只有约定到如此细节和准确的情况下,以“合同违约”诉讼才是合适的。在普通的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是不可能在手术前与医疗机构约定,手术刀口3个厘米,超过3.5个厘米就是违约的!所以,“医疗合同约定的详细、具体”是判断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和依据。没有详细的“约定”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难以“合同违约”诉讼得到有利的诉讼结果的。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来讲,该种形式的诉讼的效力是很有限度的!
 
四、医疗侵权的诉讼管辖
我国《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患者及其家属到甲区的a医院就医,但是,按照该a医院的规定,做手术应当到该医院设在乙区的分院治疗,结果在手术过程中生产医疗纠纷,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选择甲区的法院,或者乙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进行诉讼。选择甲区的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法律依据;而选择乙区的法院是以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法律依据;两家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是医疗侵权行为法律管辖的特别规定!

患者及其家属有可能通过该种方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点和办案法官。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来说,也是应该不利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对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理解,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