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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成为典型的民事诉讼是20世纪50年代。他们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是“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事实本身说明过失”主要是指过失的认定必须要有合理的证据。如果事实显示的损害行为,是在被告或其受雇人的管理之下,按一般人的理解,严加管理或给以适当注意的话,损害不会发生,那么这时被告如果不能提出说明,法院就可认为损害是因被告的过失所致。
  目前,美国大部分州都将此原则用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其目的一是要避免“沉默共谋”现象产生。“沉默共谋”是在医疗诉讼中,其他医师通常不愿意担任原患方的专家证人,作出对医方不利的证言,使原告因无法证明医师具有过失而败诉。“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不再需要专家证人的证言;二是患者在治疗中,很多时候因使用麻醉剂而进入无意识状态,无法知道医师所做的一切,不能指出医师的过失所在;三是医师比患者更接近证据。医疗行为是由医师控制的,能够证明诊疗行为的病历记录、医疗器材及药物等都在医师的手中,患者一般无法接近,很难在医疗损害发生后立即保全证据。德国和日本借鉴了英、美法律的这种原则,还创造出“表见证明”理论和“大概推定”原则,并将其运用于医疗诉讼。
  其次是妨碍证明理论。
  这一理论的核心是防止被告妨碍原告进行证明。因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中,医方一般都不负举证责任。如果医方违反有关义务,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法提出证据时,法院就可减轻原告对于诊疗行为归责事由的证明责任,由法官根据医方违反义务的程度,依自由心证加以裁量。该理论是德国在判决案例实践中创造的。
  “妨碍证明”理论主要适用于因医师违反其诊疗义务以外的附随义务,如在规定期限以前废弃诊疗记录,使患者证明困难的情况。某患者在腹部手术九天后死亡,家人怀疑死于肾炎及肺栓塞,由于误诊误治造成,便对手术医师提起诉讼,但死者的病历已被废弃,其他诊疗记录上也欠缺明确的资料,尸体又未保存。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认为,医师应有制作“适当诊疗记录”的义务,“由于医师妨碍了事实的证明,将证明诊疗行为有缺失的责任完全推给了患方。这种情况对患方而言已属无理要求,应在限度内减轻患方的举证责任”。
  再者是重大诊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
  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不能举证,法院应判决原告败诉。但如原告举证成功,除非对方能就相反的事实举证,否则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在举证责任转换的设计下,作为被告的医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就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举证,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告,则不必就该相反的事实进行证明。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转换举证责任须有两个要件:(1)必须有重大诊疗过失存在。(2)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伤害的性质,而诊疗过失是否引起实际伤害,法官要依据医学知识及经验加以判断。
  联邦德国最高普通法院曾判决这样一起案件:患者在接受腰椎骨注射两周后死亡。原因是细菌感染引起组织中毒?这种感染是因医师的注射引起?经调查,法官获知一个细节,在病人就诊的前一天晚上,这位医师已将注射液装进注射器内,准备第二天给病人注射。法院据此断定医师的治疗有重大失误,该失误是造成细菌感染及病人死亡的原因。所以,医师必须就其无过失及治疗失误与死亡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