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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添加时间:2018年2月27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实现法治对“公平和效率”的追求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医院承担,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一方面解决了患者提供证据能力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即医疗机构,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从诉讼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行举行责任倒置,并没有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只不过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工大小有所不同罢了。在此类纠纷中,原告对损害事实,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而对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有无过错等方面的举证,则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但从最近几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该类案件在责任分配上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一例输血感染丙肝的案件中,丙肝患者即原告了解到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径是输血导致,而其诉称其唯一一次输血是十年前因车祸在某医院输过血,如今在丙肝病毒的潜伏期内感染丙肝,由此推断十年前在某医院输的血有问题,从而将某医院推上被告席。这是一起发生于多年前的医疗行为,而损害结果是经多年后发现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院需要患者在诊疗行为之前及之后的相关信息,才能从医学上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譬如,患者是否在其他医疗机构曾输过血等,但医院的取证能力明显不足,它无法全部得知这若干多年内患者的活动情况。医院此时在举证能力上出现了与患者在“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下相类似的困境。实践中,患者遭受的损害结果表现为多因一果,医院若希望举证证明多种原因的存在,势必需要患者的协助,而双方正在发生的争议决定了患者对于这种协助一般会采取拒绝的态度,依据现行的证据规则,医院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败诉。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通过民事法律条文具体规范的,但审判机关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赋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自由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注意调整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轮换。审判实践中,法官不能僵化地理解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