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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就经常会提到“精神损害”,时至今日,“精神损害”已经是一个妇孺皆知的词语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呢,哪些人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呢,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又如何确定呢……本文将全面地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的如下情形为受到“精神损害”,并可索赔:
  (一)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第二,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此,提请各位注意,以上为法定的情形。至于法定以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协商好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于支持。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该提起怎样的诉讼请求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形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形请求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请求判令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的让与或者继承:
    原则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特殊情形如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可以让于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