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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诊所打针送命后补证照受害人无处去说理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0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5龄童诊所打针送命,数小时后诊所补办执业许可证,家属作为利害关系人状告卫生局行政违法,然而法院认定原告为“不适格主体”,“民告官”案被驳回——
  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阳曲县黄寨镇的王海生除了照顾在精神病院里治病的妻子外,就是不停地找律师、跑法院、打官司,一年前的一起医疗事故让他5岁的爱子永远地离开了他,妻子因承受不了巨大的打击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孩子没了,老婆疯了,我现在能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道的结果。”
  “孩子没了,老婆疯了,我上哪说理去”
  40出头的王海生,多年经营木材生意,小日子一直过得很滋润,然而一年前的一起医疗事故不仅要了儿子的命,老婆也疯了,如今他放下多年的生意,一心只想着打官司讨公道。
  去年12月初,儿子王锦国总是咳嗽不断,12月5日孩子被带到阳曲县医院检查,血象、胸透均正常。第二天,王海生不放心,让爱人杜琴带孩子再去医院看看。
  12月6日上午,杜琴带着孩子前往附近的“于xx诊所”就诊,于某从医多年,又是自己的表姐夫,杜琴对其比较信任。于大夫说有炎症,让孩子输液治疗。杜琴说她没时间,喝药就行。于大夫又建议孩子打针,头孢曲松1.0g、利巴韦林0.1g、地塞米松2mg、2%利多卡因……于大夫亲自给孩子进行了注射。没几分钟,孩子直喊“肚子疼”,紧接着嘴唇、皮肤开始泛紫,很快就不省人事。十几分钟后,孩子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一个月后,王锦国死因确定,肌注药物(头孢曲松)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随后,太原市卫生局作出了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决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孩子没了,王海生夫妇犹遭晴天霹雳,然而祸不单行。去年12月25日,于某让中间人拿着30万元到王海生家做调解工作,想和王海生私了此事。没想到拿到赔偿的当天晚上,一直以泪洗面的杜琴突然大笑不止,之后天天如此,不久后便住进了精神病院,被诊断为“急性应急障碍反应”,至今未能痊愈出院。
  王海生说:“孩子没了,老婆疯了,我上哪说理去?”
  上午出事,下午办证,如此“许可”合法吗?
   今年50多岁的于某在2006年开始在阳曲县黄寨镇开办个人诊所,事发时该诊所只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而没有正本。就在事发的当天,也就是12月6日下午,阳曲县卫生局为该诊所“补办”了其执业所必须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而当天正好是星期日。这份补办的许可证落款日期是12月6日,但是有效日期却提前至2010年4月1日。
  “对于辖区内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医疗事故,卫生局不是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扣相关证件、封存证据资料、查明事实真相,而是‘加班加点’地为出事的诊所补全证件,这可真是往我们流血的伤疤上撒盐呐!”王海生对阳曲县卫生局如此积极的行政行为感到极其不解。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经过王海生的了解和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王海生又发现了于某诊所的诸多问题,他对记者说:“于某根本就不具备开办诊所的条件,2006年申办诊所时于某还是某部队‘太原长安西医门诊部’的在职医生,属于‘停薪留职’,按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不能开办个人诊所。而且于某的医师执业证上注明的专业是‘内科’,但是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职业范围却是‘内科、儿科’,让一个不具备儿科专业的医师开展儿科的诊疗活动,这难道不是卫生局的行政乱作为吗?如果当初卫生部门严格审批程序,至少会避免我家的悲剧发生。”
  今年年初,于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批捕。在2009年12月17日阳曲县卫生局出具给太原市卫生局的一份请示报告中,阳曲县卫生局称2009年4月份因制证设备损坏,12月6日为其发放了正本,同时经核实该诊所至今未办理技术监督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局组织机构代码,特请示是否属于无证行医?2009年12月29日,太原市卫生局答复称不属于无证行医。
  对于这样的结论,王海生表示不服,他说:“虽然于某马上要面临刑事审判被提起公诉,但作为受害人家属对此有异议,如果不是卫生局为诊所补办许可证并且认定其有效,于某涉嫌犯罪的情节至少是无证行医。”
  今年5月,王海生在经历了丧子之痛后,为了讨还公道,又毅然把阳曲县卫生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阳曲县卫生局为于某发放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自始发即无效,为其补办的许可证亦违法无效。
  不是行政相对人,受案之后又驳回
  因犯罪嫌疑人于某的爱人王某是阳曲县法院的法官,于某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案件已由阳曲县人民法院移交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主动回避,王海生当然地以为他状告阳曲县卫生局的行政案件也应当回避,王海生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异地审理的申请,但是申请未能成功,今年10月11日,王海生与阳曲县卫生局之间的民告官案件在阳曲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了。记者从阳曲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曾经就异地审理向太原市中院打过报告,但是上级法院没有批准。
  法庭上,王海生的代理律师指出留职停薪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因此于某不具备发证资格。于某为内科医师,不得开展儿科诊疗项目。阳曲县卫生局则答辩称于某并非某部队医院在编人员,具有开办诊所条件,具有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并每年校检,因此补办证件不违法。
  一番激烈的法庭辩论后,王海生盼着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然而等来的是一份没有胜负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王海生夫妇与阳曲县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主体,驳回起诉。王海生的“民告官”案触动的是行政诉讼法多年以来的备受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法律界人士呼吁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应当扩大。实施已20周年的行政诉讼法日益显现出一些弊端,对当事人的资格规定不够明确,《行政诉讼法》界定的原告资格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法律没有区分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具有原告资格。这就使得法院在受理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无法充分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往往以不是适格原告而被“间接”剥夺了诉权。事实上,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同样拥有诉权,但是因为针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明确的细则性规定,法院有着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此王海生的案子无法进入实质性的法律程序当中。


  记者在阳曲县法院采访时,听到了这样的解释,卫生局给诊所发许可证,诊所负责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卫生局的发证是否合法,王海生与卫生局的发证行为无关,无权起诉。
  近日,王海生已向太原市中院提出上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该适当放宽,让更多“王海生们”的诉权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之路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