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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官司打两回为啥一输一赢?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8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的一天,某镇医院急诊室,接待了一位危重病人。患
  者中午吃饭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曾有三年高血压病史,但未正规
  治疗过。检查后,值班医生出具诊断:“高血压病Ⅲ期、脑出血可能”
  ,立即给予降血压、降脑压、防止出血等措施进行抢救。7个小时后,
  病人清醒了,遂收入院进一步治疗。不料,第二天下午,患者病情突
  然变化,医生诊断“二次脑出血”,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这时候,
  家属要求转院做ct检查,但值班医生考虑路途较远,怕出意外,没有
  同意,继续按“脑出血”救治。当晚7点多,病人病情加重,需用吸
  痰器,但该科的吸痰器坏了,医生临时向其他科室去借。家属见值班
  医生很年轻,便要求请科主任来坐镇,但值班医生不予请示。次日凌
  晨,病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
  病人死亡后,家属以“病人中暑,医院误诊为脑出血;无执业资
  格的医院使用坏吸痰器,将病人活活憋死”等为由起诉至法院。在法
  庭审理中,医院(被告)列举证据:当日的天气预报,否定了原告关
  于“误诊”的说法;提供主治医生、科主任、业务院长会诊等记录资
  料,表明医院不是非法执业;利用医学论述,证实患者确实死于二次
  脑出血导致的中枢性呼吸衰竭,而不是痰堵窒息。鉴于以上举证情况,
  法院认定医院诊断、治疗无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两审判决后,患方不服,到有关部门上访。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
  在该侵权之诉中,原告没有举出病人死亡与抢救医生无资格值班有因
  果关系,建议患方以此为由另行起诉。
  患方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这一次,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认定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派无执业医师资格的
  医生值班,违反了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判决医院承担违
  约责任,给患方以赔偿。
  法律分析
  该案的两次判决结果显示,医院在第一次诉讼中胜诉,是因为患
  方举证不能。患方在病人死亡后不接受尸解,失去了证明真正死因的
  机会;庭审中又放弃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失去证明医疗
  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机会。当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尚未
  颁布,还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了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败诉。
  第二次患方诉医院违约为什么会胜诉呢?医院是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成立的合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是依据《执业医师法》
  的规定,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注册医师。然而,这位值班医生是刚
  毕业半年的“试用期医生”。《执业医师法》对试用期医生的使用有
  明确规定,“试用期医生”只能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相应专业的
  医疗活动。而这种“指导”,执业医师要在一旁看着“试用期医生”
  进行医疗活动,对其不足及时给予纠正,绝不能让其单独顶岗。此案
  中,由于医院让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试用期医生”单独顶
  班,属于不依法执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瘕疵履行,违反
  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患方造成伤害,理应承
  担违约责任。
  几点提示
  依法执业、规范行医、科学医疗、热情服务是医院永恒的主题。
  医师具备行医资格是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任何具有法人权利的医疗
  机构,使用有医师执业资格、且经注册的医务人员,在其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是管理人力资源的重点。作为法人,依法行医很重要的一点,就需要
  杜绝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医生”单独顶岗。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及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意识需要强化。此案中曾发生抢救过程
  中向其他科室借用吸痰器的情况,如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举证的话,医
  院会有很多麻烦。医疗器械正常运转,是病人生命的基本保障,医院
  应高度注意医疗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并将其制度化切实落实到位。
  同一起官司打两回,结果一输一赢。如果事情发生在今天,医院

  可能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就提示医院,在狠抓医
  疗质量的基础上,注重“证据”的采集与保管,才能以较好的状态应
  对医疗事故争议诉讼。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的一天,某镇医院急诊室,接待了一位危重病人。患
  者中午吃饭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曾有三年高血压病史,但未正规
  治疗过。检查后,值班医生出具诊断:“高血压病Ⅲ期、脑出血可能”
  ,立即给予降血压、降脑压、防止出血等措施进行抢救。7个小时后,
  病人清醒了,遂收入院进一步治疗。不料,第二天下午,患者病情突
  然变化,医生诊断“二次脑出血”,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这时候,
  家属要求转院做ct检查,但值班医生考虑路途较远,怕出意外,没有
  同意,继续按“脑出血”救治。当晚7点多,病人病情加重,需用吸
  痰器,但该科的吸痰器坏了,医生临时向其他科室去借。家属见值班
  医生很年轻,便要求请科主任来坐镇,但值班医生不予请示。次日凌
  晨,病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
  病人死亡后,家属以“病人中暑,医院误诊为脑出血;无执业资
  格的医院使用坏吸痰器,将病人活活憋死”等为由起诉至法院。在法
  庭审理中,医院(被告)列举证据:当日的天气预报,否定了原告关
  于“误诊”的说法;提供主治医生、科主任、业务院长会诊等记录资
  料,表明医院不是非法执业;利用医学论述,证实患者确实死于二次
  脑出血导致的中枢性呼吸衰竭,而不是痰堵窒息。鉴于以上举证情况,
  法院认定医院诊断、治疗无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两审判决后,患方不服,到有关部门上访。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
  在该侵权之诉中,原告没有举出病人死亡与抢救医生无资格值班有因
  果关系,建议患方以此为由另行起诉。
  患方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这一次,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认定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派无执业医师资格的
  医生值班,违反了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判决医院承担违
  约责任,给患方以赔偿。
  法律分析
  该案的两次判决结果显示,医院在第一次诉讼中胜诉,是因为患
  方举证不能。患方在病人死亡后不接受尸解,失去了证明真正死因的
  机会;庭审中又放弃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失去证明医疗
  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机会。当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尚未
  颁布,还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了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败诉。
  第二次患方诉医院违约为什么会胜诉呢?医院是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成立的合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是依据《执业医师法》
  的规定,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注册医师。然而,这位值班医生是刚
  毕业半年的“试用期医生”。《执业医师法》对试用期医生的使用有
  明确规定,“试用期医生”只能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相应专业的
  医疗活动。而这种“指导”,执业医师要在一旁看着“试用期医生”
  进行医疗活动,对其不足及时给予纠正,绝不能让其单独顶岗。此案
  中,由于医院让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试用期医生”单独顶
  班,属于不依法执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瘕疵履行,违反
  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患方造成伤害,理应承
  担违约责任。
  几点提示
  依法执业、规范行医、科学医疗、热情服务是医院永恒的主题。
  医师具备行医资格是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任何具有法人权利的医疗
  机构,使用有医师执业资格、且经注册的医务人员,在其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是管理人力资源的重点。作为法人,依法行医很重要的一点,就需要
  杜绝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医生”单独顶岗。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及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意识需要强化。此案中曾发生抢救过程
  中向其他科室借用吸痰器的情况,如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举证的话,医

  院会有很多麻烦。医疗器械正常运转,是病人生命的基本保障,医院
  应高度注意医疗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并将其制度化切实落实到位。
  同一起官司打两回,结果一输一赢。如果事情发生在今天,医院
  可能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就提示医院,在狠抓医
  疗质量的基础上,注重“证据”的采集与保管,才能以较好的状态应
  对医疗事故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