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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法理探析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1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深入探析现阶段审判实践中审理医疗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混乱的原因,对于理清审判思路,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标准的统一,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正确认识医疗事故法律关系的性质
    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从概念的从属关系看,应归类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且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特殊性表现在医疗职业的公共服务性和高风险性。因此,将医疗事故之诉与一般侵权之诉区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既能促进医疗技术的进步,又能体现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实现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双赢。
    二、正确定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条例》的法律渊源仍是行政法规,它的某些规定仍无法脱离行政法的色彩和痕迹。但是它不失为一种从传统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专门民法规范。《条例》所调整的是医患关系,而对于医患关系之间权利义务的处理不仅仅涉及如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阻碍还是促进社会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的发展与提高。《条例》属于医疗赔偿法产生阶段的早期立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把它作为一部专门调整医患关系的民法规范独立适用而不是参照适用,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协调而不是相冲突。
    三、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之诉
    对于医疗纠纷的诉讼,按当事人选择案由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审理思路。一是按医疗事故之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查明事实,参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查明事实,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有时违约与侵权会发生竞合,当事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因两种诉由适用不同的举证原则,选择的诉因正确与否将决定其承担败诉风险的大小。同时,二者之间许多明显区别,如认定责任的根据不同,两者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和目的不同,以及两者确定赔偿金额所适用的法律不同等。

    四、规范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程序
    规范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最关键的在于要完善医疗事故认定程序。医疗事故认定包括对医疗行为过错的认定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及损害程度的认定。《条例》赋予医学会所属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同时具有裁判权和鉴定权的双重权力,造成鉴定机构的权力过大,裁判主体错位。现行行政法规没有授予法院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权力,是不符合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的。要明确鉴定的主要目的不是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