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纠纷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新生儿致残 医院赔偿9万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1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讯

  3月4日笔者得悉,宜宾县泥溪镇妇女王某在分娩时难产,医院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导致新生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日前,经宜宾县法院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宜宾县某中心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9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2004年3月11日,宜宾县泥溪镇妇女王某入住某中心医院,进行产科检查均正常。12日人工破膜后产程进展顺利,后发现产妇子宫收缩差,调整催产素滴数,收缩有好转,宫口已开全1小时左右,产妇用力不当,胎头先露有产瘤形成,胎方位摸不清,医院将病情告知家属并讲明剖宫产、胎吸助产的风险,家属同意胎吸助产。自然分娩发现新生儿被脐带绕颈1周,无呼吸,断脐带后进行抢救。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13日病情无好转,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窒息、头皮血肿。15日病情无明显改善,且有加重,反应极差,病情危重,仍要继续治疗。原告自愿放弃治疗出院。经技术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对花费的各种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江治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