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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新契机

添加时间:2016年8月17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时评
  杜明程 李晓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6家单位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动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长期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疗事故的鉴定一直是制约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顽症,《意见》的发布为两大顽症的解决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无疑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有效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责任保险最初在我国推广的时候,受到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热烈欢迎,因为越来越频繁的医疗纠纷使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而医疗纠纷的巨额赔偿对于很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分散风险的手段,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但是随着医疗责任保险的逐渐推广,很多人发现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取得理想中的效果,因为医疗纠纷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造成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大部分患者的思想是“冤有头、债有主”,在出现医疗事故之后仍然是直接找医疗机构索赔,而不会去找保险公司,甚至很多患者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其次,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过于繁琐,再加上大部分保险公司缺少精通医学方面的专门人才,导致从医疗事故发生到最后的解决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对于大部分患者来说,没有耐心等待较长时间,因此他们会把矛头对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险公司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不力,阻碍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并设置规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这样就在促进医疗纠纷更加有效解决的同时,可以将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分离出来。保险公司可以专心于其他相关理赔问题的解决和理赔手续的办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可以集中精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从而使得两方的正常工作不会因为医疗纠纷而受到影响。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强势介入,也可以限制闹事的发生,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秩序。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必然会提高。
  提高医疗鉴定的权威性
  由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规模也比较小,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保险人才更是比较缺乏。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上,难以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由保险公司组织鉴定小组对医疗事故作出比较权威的鉴定,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主要是由当地的卫生部门牵头,由卫生部门组织附近大型医院的部分专家组成鉴定小组,此种做法的最大弊端是容易产生不公平,他可能会将患者置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一般来说,医院与医院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联系,被鉴定医院与鉴定小组成员进行私下“沟通”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再加上鉴定小组的成员可能会担心,如果自己作出对被鉴定医院不利的结论,当医疗事故发生到自己身上时,被鉴定医院会报复性地作出不利于自己一方的结论,于是鉴定小组作出的结果往往是更加有利于医院一方的。对于患者来说这是不公平的,更是难以接受的。长此以往,直接导致患者对鉴定机构失去信任,对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不服气,不仅不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反而可能会促使医疗纠纷进一步升级。
  《意见》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与司法行政、保险监管等权威部门联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负责。多部门联合主持鉴定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标准的统一,更利于相关机构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从而极大地提高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的可信度,避免上述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为医疗事故的合理解决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而促使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更加简单化、合理化。
  此外,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鉴定小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减少自己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成本,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减少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收取。由于目前对于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大多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是根据医院病床或者医务人员的数量来收取的,而与医院的经营状况联系较少,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费用制定得偏高,对于很多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医疗机构来说,每年缴纳的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已经大大超过了自己同患者私了所花费的费用,所以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和自己私了的问题上,他们显然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因此,保险公司倘若减少保费,既不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也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信任度。
  《意见》的发布是我国在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但仅仅依靠《意见》来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医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在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政府部门应继续致力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另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大对具有医学知识的保险人才的培养和对医疗责任保险费率等问题的研究,并尽可能地对理赔手续进行简化,提高理赔效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