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诉讼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4月6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的制度。这是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上经常碰到的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首先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所以规定这一概念,是为了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民事权利的流转。一般而言,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对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那么,当事人就医疗事故争议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呢?医疗事故争议一般都涉及患者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因而诉讼时效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应当知道是指按照正常情况能够推定权利人已经知道,而不管权利人是否真正知道。
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还存在着诉讼实习中断的情况。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原来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有如下情形:(1)权利人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仅向法院起诉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向卫生行政部门等医疗事故处理机关申请也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2)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也是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之一;(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也可以中断诉讼实效的进行。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受害者(患者)一方一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遇到特殊情况,也要保留相关证据,以使自己权利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