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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医院引产失败生下脑残男婴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家属拒领孩子称院方有过错 上栗县中医院称终止妊娠有死亡和存活两种结果

  上栗县妇女荣小丰(化名)怀孕七个月后来到上栗县中医院例行孕检,在经过彩超图诊断后,妇产科医师告诉她,胎儿可能患有先天小脑残疾,在经过几家大医院的确诊后,荣小丰夫妇决定进行引产手术。然而,引产手术失败,孕妇生下了一个脑部有残疾的男婴。婴儿的父母不愿意领回孩子,医院认为自己在医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不能收养婴儿。在二十多天的日子里,婴儿父母与医院协商,婴儿却被送到福利院。
  孩子出生近一个月却不能在亲人身边,独自在福利院,这个不该出生的小孩以后将何去何从?谁该为孩子的生活和健康买单?

医院与婴儿父母签订的引产协议
  怀孕5个月确诊胎儿脑部缺损
  28岁的江夏辉(化名)与妻子荣小丰是同村的,去年结婚后,妻子怀孕了,他感到非常高兴。5月17日,他带着已怀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来到上栗县中医院进行正常的孕检,诊断结果为:宫内晚期妊娠,单活胎头先露,胎儿小脑横径与月份不符,建议做进一步检查。
  当医生告知胎儿小脑有缺损迹象时,夫妻俩怎么也不相信这是真的,于是两人第二天来到萍乡市大医院再次进行检查,结果,他们看到经过四维彩色超声诊断结果还是和县医院的结果差不多,小脑部分缺失。
  在市、县两级医院的诊断结果相同的情况下,江夏辉夫妻依然不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朋友建议他们去长沙湘雅医院再次检查。然而,在外省的大医院诊断出来的结果再次让他们失望。
  引产失败生下残疾男婴
  万般无奈,6月2日,荣小丰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上栗县中医院要求做引产手术并交纳了住院医药费用。
  6月3日,江夏辉与医院签订了《手术/操作协议书》。协议书中有11条手写体内容,其中第11条就包括了:产后可能出现活胎。
  上栗县中医院院长荣忠美向记者介绍:“当天妇产科主治医生按照正常程序和药量为荣小丰注射了羊膜腔注射引产针。”6日上午,荣小丰进入产房开始手术。令人没想到的是,在引产过程中却分娩出一个活体男婴,检查后再次确认婴儿为“小脑缺损”。
  “面对一个残疾儿,又是早产儿,荣小丰的母亲在医生征询意见时提出要求救治婴儿。”上栗县中医院陈姓副院长对此还做了认真调查。
  江夏辉就救治婴儿一事说:“妻子在产床上,我签协议时认为进医院只要是动手术,不管大小都要走过程签订一个合同,所以没有仔细看。”
  医院:多次通知家属领孩子未果
  荣忠美称:“当听到荣小丰的家属要全力救治婴儿后,因考虑到本院的医疗技术有限,主治医生立即与萍乡市妇保幼健院取得联系。之后,荣小丰母子被送到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婴儿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家属也交了1000元的住院治疗费用。几天后,萍乡市妇幼保健院来电话称,婴儿的医疗费已用完,但是找不到孩子的家人。萍乡市妇幼保健院要求上栗县中医院不交纳费用,就将婴儿接回继续治疗。”这之后,县中医院四处找婴儿的家人都未果。
  荣忠美告诉记者:“从婴儿出生到7月5日,院方多次打电话找婴儿的父亲来接人,均遭到拒绝。最后,请律师出面送达通知,并告知在7月4前来医院,但对方仍置之不理。”这种情况下,5日,县中医院派人将婴儿送往某福利院托管。
  家属:引产就是要终止妊娠
  江夏辉称:“来医院做引产手术,就是不想要这个婴儿。这样的结果和我们原先想要达到的效果完全相反。如果县中医院事先告知我们没有能力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可能选择上一级医院来完成手术。”江家始终认为,上栗县中医院应该对此负全部责任。
  荣忠美称:“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未违反医疗常规。我们的医生按程序按用药量操作,医疗服务合同不以治疗的结果为合同的内容,医院不可能作出所产胎儿死亡的承诺,胎儿成活是医疗本身的局限性和妊娠时间较长所致。而且,终止妊娠有胎儿死亡和成活两种结果,且已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上也写明。”
  律师:家属可提请医疗事故鉴定
  萍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科谢科长认为:“家属要求引产,且是针对残疾胎儿,而医院却没有做好手术,面对生下来的一条小生命,谁也不要,这种情况是第一次遇到。有父母的孩子是不能由福利院抚养,而应该由其父母抚养。”
  萍乡市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序体主任称:“家属来医院引产,就是要终止妊娠,也就是与医院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至于医院如果技术力量不足就可以提出到其他更好的医院治疗,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在孩子生下来了,父母有义务抚育。”
  □文/图记者黄基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