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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判决
  1929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一个名叫乔治·霍金斯(george hawkins)的11岁男孩因触电导致右手被击伤,虽留下一个疤痕,但手仍可以使用。他就是本案的原告。本案的被告是麦吉(mcgee)医生。证据显示,在被告给原告做手术前,原告曾与其父一起去被告的办公室,原告的父亲问道:“男孩必须在医院待多久?”被告答道:“三或四天…最多不超过四天,男孩就可以回家。只需要几天,他就可以带着完美的手回家了。”另外,在原告决定是否接受手术之前,被告曾向原告表示:“我保证让你的手成为百分之百的手”或“百分之百的好手。”被告告诉原告,带疤的手会给他今后带来社交上的不便。于是,原告接受了被告的建议。被告在原告18岁生日后不久为他做了手术,从其胸部植皮,但手术后伤口流血并感染;同时,移植到其拇指和两个手指的皮肤竟生出毛发并留下疤痕。所有这些给原告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霍金斯遂将医生告上法庭。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医生是否违反了承诺
  答案是肯定的。二审法官认为,若无其他事实支持原告的主张,基于所有外科手术均有不确定性这一常识,并且不可能存在会使受伤的肢体会变得百分之百的完美的手术这一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构成保证。然而,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不断恳求原告的父亲给他做这次手术的机会;而通过法庭上的交叉询问,亦显示被告积极寻求“体验皮肤移植”的机会,因被告在此之前很少有这种机会。法官认为,如陪审团接受原告这部分主张,则可进一步合理推论:被告意图以这种言语诱使原告及其父亲同意接受手术,并有充分证据显示原告及其父亲确实因此而同意接受手术。因此,二审法官裁决,一审法院将上述问题提交陪审团并无不当,并同意陪审团认定被告违反了承诺的结论。
  二是赔偿金额的计算
  ——这是基于什么利益的赔偿?在英美合同法中,违约赔偿一般是基于预期利益的赔偿,而在本案中,一审法官曾就赔偿金额问题向陪审团作出如下指示:“如果你们认为原告有权获得赔偿,则原告有权就其痛苦和煎熬及其所受损失获得赔偿。”一审法官要求陪审团考虑的因素是:原告因手术而遭受的痛苦和煎熬,以及手术对原告的手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者分别是基于什么利益的赔偿?有何不同?二审法官认为上述指示有误,应按照原告的预期利益(即被告所承诺的一只好手的价值与手术后长毛的手的价值之间的差价)计算赔偿金额。二审法官指出,合同法的目的就是“在一方违约时,将守约方置于假若违约方履约,守约方本应得到的预期利益的位置”。赔偿金额的计算系以被告所承诺给予原告者为基础,非以原告所曾给予被告者或原告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为基础。
  ——这是基于什么利益的赔偿?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于逻辑上类似于制造某种用于特殊目的的机器并保证该机器具有特定性能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违反保证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一般货物买卖的赔偿原则,即以符合保证内容之机器应有价值与机器之实际价值的差价,再加上附带损失,即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因机器不具特定功能所造成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因此,二审法官认为,应以被告所保证完美的手的价值与原告目前的手的价值的差价,加上双方缔约时可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附带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
  法理
  本案是一个被收录于美国合同法判例教材中有关违约救济的一个经典判例。它反映了基于预期利益给予非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违约救济规则。理解这一规则对于我们了解美国合同法的目的及其有关违约救济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美国法律界一般认为,合同法是关于法律会强制执行什么样的承诺以及提供什么样的违约救济,而违约救济往往被认为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些法学院的合同法判例教科书甚至一开始就讲违约救济判例。从法理学角度看,普通法非常重视法律救济。普通法有一句名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详尽而确切的违约救济规则会影响合同当事人对违约成本的预期,进而会影响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履约行为。英美法以其丰富的判例为违约救济这一合同法关键问题提供了非常详尽而确切的违约救济规则。
  英美合同法中比较常见的违约救济,除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实际履行外,一般是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和基于依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以及返还所转移的利益使当事人恢复原状。一般来说,预期利益相当于所失去的利润或净利益等;信赖利益相当于补偿非违约方因信赖对方的承诺而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包括精神损害);而恢复原状则要求返还所转移的收益。其中,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处于首要地位。这是因为,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在一方违约时通过金钱赔偿将被承诺的一方(即非违约方)置于假如违约方实际履行承诺非违约方所应处的也是他所期待的位置(请注意,一般而言,非违约方也不应当期待被置于超过其所预期的位置)。本来,如果对方违约,非违约方的预期利益可以通过违约方实际履行其承诺得以实现;但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往往通过将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履约的替代,使非违约方的预期利益得以实现。
  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救济更多的见于商务合同,尤其是货物买卖合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如果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违约拒绝接收货物,卖方有权将该货物卖掉,并就原合同价格与该货物卖价之间的差价以及合理范围内的间接损失,扣除因买方违约而节省下来的费用,来向买方索赔;如果卖方违约拒绝交付货物,买方有权从其他渠道购买替代性货物,并就该货物买价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向卖方索赔。另外,在买方拒收货物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还可以直接就买方未支付的、在原合同项下的货物价格与货物在本应履行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附带间接损失,扣除因买方违约而节省下来的费用,来向买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