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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病情告知家属 医院赔偿5.5万元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5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达州市达县南外镇一名年仅1岁的男孩,因高烧送往医院输液治疗,不到一小时便死亡。在达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卫生局共同调查下,发现医院存在抢救不及时和未将疾病严重性告知亲属过错。昨日,经过4个多月的维权,家属拿到了医院5.5万元的赔偿。
   2009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家住达县南外镇的一岁男孩佳佳(化名)突然发起高烧,父母急忙将孩子送往达县一家医院。根据家长的病情描述,佳佳很快被当作“感冒”进行输液治疗,谁知,输液后不久,佳佳的病情急剧恶化,不到11点,佳佳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引起了达县政府领导的重视,受指派的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世雄带领两名工作人员帮助维权,并与县卫生局一起说服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今年2月2日,市医学会作出了鉴定结论:佳佳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抢救不及时,而且有未将疾病的严重性告知亲属的过错。其中在病情鉴定一栏标明:孩子患的并不是普通感冒,而是肺炎伴脑膜炎。3月中旬,经援助中心多次调解,医患双方就赔偿事宜最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