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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呼吁为医疗争议处理立法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12月13日召开的“中国医院院长沙龙”上,来自北京部分医院的院长针对目前医患纠纷不断、解决途径不一、赔偿标准不一的情况,强烈呼吁为医疗争议处理立法,使其纳入规范轨道。
  “沙龙”上公布的两组数字耐人寻味。一组来自北京市医学会,自2002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医学会所做的395例医疗事故鉴定中,有61.1%不构成医疗事故;在154例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为次要和轻微责任的占56%;395例鉴定中有243例涉及医疗高风险因素。另一组数字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2006年法院判决医疗争议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比例为8:1。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自律部副主任、律师郑雪倩解释说,这种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不成正比的结果,主要源于目前判赔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导致赔偿标准不一。即法院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赔,也可以按照《民法》判赔。事实上,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位阶低,内容不够完善,加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地位不明确,多数法官选择按《民法》判赔。由于《民法》赔偿标准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结果有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过错”反而比事故赔得还要多。
  与会医院院长认为,实践中存在的“两套方案”已经引起混乱,建议尽快将医疗争议的处理纳入立法计划,规范和统一医疗争议的界定、赔偿,并通过法律统一鉴定机构的地位,特别是要规范医疗机构的“私了”,即未通过调解和诉讼,医疗机构无权与患者“私了”。